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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与衡水景衡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衡水景衡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4213号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法定代表人:高秀伦,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拥军,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景衡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育才南大街36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平,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公司职员。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衡水景衡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秀伦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拥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平、李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30.7148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告通过国土部门查询地籍档案获知,被告原为衡水地区化工试验厂,公司所占用土地是1987年6月22日经河北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划拨原属于地区建材厂的土地19.46亩。另外被告曾于2007年1月将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河北金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7271.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告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应为30.37亩。但经测绘部门实际测量,被告现实际占地为61.0848亩。被告周边土地为原告的土地所属范围。被告多出的土地面积职能通过侵占周边土地的方式而来,因此被告实际已侵占了原告的土地30.7148亩。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依据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为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案涉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诉讼中原告要求中止本案审理,但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中止的情形,故对于原告要求的中止本案审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南漳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