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铁某某甲诉被告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某甲,铁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1103号原告:铁某某甲,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铁某乙,男,回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铁某某甲诉被告铁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铁某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4万元。二、被告承担利息6496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同社社员,2016年5月13日,被告借去原告现金4万元做生意,双方约定在2016年7月13日一次性偿还(借条附后)。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铁某乙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人民法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属被告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铁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免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进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