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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苗思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3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杨庄村村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茅佃聘,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杨庄村村民,住该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