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10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唐红、谭秀君、唐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唐红,谭秀君,唐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0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简婕。被执行人:唐红。被执行人:谭秀君。被执行人:唐冲。本院在执行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津分公司与唐红、谭秀君、唐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冲在成都市车管所有车辆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冲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X**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灵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