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82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煌,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5日至16日间,被告人杨煌用微信(账号:yang893103,昵称:不会取明)添加被害人杨某1微信(账号:*****,昵称:A倾国不倾城)为好友后,谎称自己是女性“阿群”,并以与被害人杨某1恋爱交往为由,先后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52440.72元。被告人杨煌于2017年6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8)融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44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煌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杨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煌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给被害人杨益忠人民币五万二千四百四十元七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蔚凡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