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行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行初130号原告刘志英不服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102行初130号原告:刘志英。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郑航,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英不服被告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志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英以双方协商处理妥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英负担。审判员 康明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