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江强、陈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江强,陈俊海,林克龙,吴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江强,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俊海,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克龙,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金海,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江强与陈俊海、林克龙、吴金海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江强要求被执行人陈俊海、林克龙、吴金海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海、林克龙、吴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陈俊海、林克龙、吴金海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械账户内的存款,但该账号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