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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4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建武,理事长。被执行人肖成龙,男,汉族,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成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成龙应支付3912.9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肖成龙至今未履行上述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肖成龙的银行存款61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