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8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洛阳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洛阳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田,罗永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8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下河头村。法定代表人:陈跃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奇,上海大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田,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生,男,汉族,1946年1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永林,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洛阳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国田、罗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洛阳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庄卫民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柴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