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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永明与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永明,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申永明,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勇,任村委主任地址: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申永明与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5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申永明往来款69177.93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938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阳高乡阳高村民委员会以人民币69177.93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938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   国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