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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3277号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南郊办事处擂鼓墩大道二组。法定代表人郭明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红梅,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金红梅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