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君江科贸有限公司与武邑灯塔防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君江科贸有限公司,武邑灯塔防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1015号原告:石家庄君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峰大街136号4楼413。法定代表人:崔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邑灯塔防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法定代表人:杜志娟,该公司董事长。石家庄君江科贸有限公司与武邑灯塔防腐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君江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家庄君江科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由石家庄君江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