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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751号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张丽华,总经理。被告:孙智华,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富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