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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枫与张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枫,张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577号原告:李枫,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林芳,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李枫与被告张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欲补充证据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枫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李枫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