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枫与张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枫,张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4577号原告:李枫,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林芳,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李枫与被告张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以欲补充证据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枫撤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李枫负担。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