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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莹、于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莹,于鑫,张滋,杭州蒙派克影视有限公司,杭州慧林艺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3291号之二原告: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908室。法定代表人:俞章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安兴,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张莹,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于鑫,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张滋,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杭州蒙派克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4号龙都大厦三层369室。法定代表人:张莹。被告:杭州慧林艺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文化园步行街18-8、9号。法定代表人:于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张莹、于鑫、张滋、杭州蒙派克影视有限公司、杭州慧林艺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减半收取计1336元,由原告浙江丰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