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3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2057952-4。负责人于家钦,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禹辰,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志勤,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新毛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71321844-8。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1322177-8。法定代表人高振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建中,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住所地太仓市。法定代理人李惠娟,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太仓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23794.85元(暂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此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23000000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债权最高余额4000000元)内就被告高建中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华侨花园100号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太房权证城厢字第01000605**号,他项权证号:太房他证城厢字第0100060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07)第501005534号,他项权证号:太他项(2012)第0029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限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款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9858214414。案件受理费35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95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950元由三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因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高建中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64744.8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高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现正破产清算中,被执行人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本院已另案处置分配完毕(本案可分配80883.06元),被执行人高建中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华侨花园100号房产及土地现用于家庭生活居住。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考虑到暂无法为被执行人高建中提供合适的安置且其名下房产他案处置中,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已处置并分配的太仓和悦金属制品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及高建中名下另案处置中且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安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宇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