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洁与宣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宣陈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13776号原告:陈洁,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宣陈冲,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陈洁与被告宣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陈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向本院起诉之日(2017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丈夫的朋友。其陆续从原告处借款140000元,并于2014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仅归还了2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被告宣陈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抗辩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内容一致。上述事实,除原告的庭审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民事行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现被告欠原告借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该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该款及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陈冲归还原告陈洁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宣陈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羽代理审判员 李荣震人民陪审员 楼梦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未腾?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