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天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403号被执行人:张天营,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垦利县人。本院在执行张天营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天营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