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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钟锦、钟付江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锦,钟付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3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锦,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曾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8月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少芳,系被告人钟锦的表姐。辩护人黎德明,系被告人钟锦的表姨妈。被告人钟付江,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福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锦、钟付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涛、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锦、钟付江及钟锦的辩护人李少芳、黎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钟锦与钟进才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石井自然村村口处赌博,当晚赌博由钟锦、钟某负责发牌、做庄,两人在输完钱后方才离开。事后,被告人钟锦与钟某认为赌博当晚输钱是由于参赌的其他人“出千”所致,于是被告人钟锦与钟某决定第二天回到找当晚参赌的人员要回所输的钱。2017年2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钟锦、钟付江与钟进才三人驾驶一辆小轿车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石井自然村村口,将正骑摩托车经过的党某1拦住。由于赌博当晚赢钱最多的是党某1,被告人钟锦与钟某要求党某1将他们所输的钱全部归还,党某1不同意,被告人钟锦、钟付江与钟某用手殴打党某1,并持刀胁迫党某1上车,要将党某1带出外面处理。此时,党某1的父亲党某2来到现场,与在场的村民一起阻止被告人钟锦、钟付江与钟某将党某1带走,被告人钟锦、钟付江又下车持刀威胁党某2。最终,党某1在被逼无奈之下,于当天下午5时许,将1万元人民币交给钟某,并被迫给被告人钟锦签下一张数额为1万2千元的借条以及给钟某签下一张数额为5万元的借条后才得以脱身。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钟锦、钟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锦、钟付江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锦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钟锦、钟付江定罪处罚。被告人钟锦、钟付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钟锦的辩护人李少芳提出:被告人钟锦属部分未遂,其罪责小于未归案的同案人,案发后钟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钟锦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钟锦的辩护人黎德明提出:被告人钟锦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系因赌博引起,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钟锦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钟锦、钟进才(另案处理)到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和合村石井自然村村口处赌博,由钟锦、钟某负责发牌、做庄,两人在输了六万元钱后方才离开。事后,钟锦、钟某认为赌博当晚输钱是由于参赌的其他人“出千”所致,于是两人决定第二天回到找当晚参赌的人员要回所输的钱。2017年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钟锦、钟付江与钟进才三人驾驶汽车到石井自然村村口将正骑摩托车经过的党某1拦住,由于赌博当晚赢钱最多的是党某1,钟锦、钟某要求党某1将他们所输的六万元钱全部归还,党某1不同意,钟锦、钟付江、钟某便打了党某1,并持刀胁迫党某1上车。此时,党某1的父亲党某2来到现场,与在场的村民一起阻止钟锦、钟付江、钟某将党某1带走,钟锦、钟付江又下车持刀威胁党某2。最终,党某1在被逼无奈之下,于当天17时许将一万元交给钟某,并被迫给钟锦签下一张数额为一万二千元的借条以及给钟某签下一张数额为五万元的借条后才得以脱身。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党某1于2017年3月1日17时许报案称其于2017年2月28日13时至18时在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甘冲村石井村村口路边被人敲诈勒索一万元。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于2017年3月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党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7年2月27日21时许在成均镇甘冲村石井村村口一个搭建的棚子里赌博,其赢了两个庄家8800元,其他人也有赢钱的,当晚其赢得最多。第二天13时许其回到村口时,被当晚的两个庄家及另外一名男子拦住,对方打了其几巴掌,说其出老千并要其赔6万元。其不同意给钱,两个庄家就拿刀威胁让其上车,在场的群众不敢帮忙。对方想开车离开时,其父亲党某2来到,对方拿刀威胁其父亲。经过协商,其回家拿了1万元现金给钟某,并被迫写了张5万元的欠条给钟某及写了张1万2千元的欠条给钟锦,同时叫同村的林某1作了担保,最后才得以脱身。经其辨认,钟锦、钟进才是案发当日在成均镇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敲诈其一万元并胁迫其写下欠条的两名男子。3、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27日21时许其到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赌博,庄家是两个外村的人,当晚其输了九百多元,党某1赢了八九千元。第二天13时30分左右,党某1的父亲打电话让其到村口,其到村口后看见党某1坐在一辆轿车上,三名男子站在轿车附近,钟锦说党某1出千赢了他一万二千元,钟某说党某1出千赢了他五六万元,三名男子要党某1还钱七万二千元。后来经过协商,党某1回家拿了九千七百元,并借了三百元,凑够一万元给了对方。对方说还欠六万二千元,党某1又被迫写了两张欠条给对方,钟某说还要一个人作担保,其在五万元的欠条上签名作了担保人。经其辨认,钟锦、钟进才是案发当日在成均镇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的桥头逼党某1写下借条的人。4、证人党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14时许其听说其儿子党某1在村口被人打了,其跑到村口看见党某1被三名男子控制在一辆小车上。其想过去解救党某1,其中一名男子拿刀威胁其,附近的村民把其拉到旁边。对方的男子说党某1赌博出千赢了他们六万元,要求给六万元否则把党某1带走。双方僵持到17时许,党某1回家拿了九千七百元并借了三百元,凑了一万元给对方,对方收了钱后又让党某1写了两张借条,一张借条是五万元,另一张借条是一万二千元,党某1签了借条后才得以离开。5、证人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有三名男子到石井自然村村口拦下骑摩托车经过的党某1,三人殴打了党某1的头部和身体。之后对方拿出一副扑克牌说上边有记号,党某1出千赢了他们钱,要求党某1还六万元钱。党某1不同意,对方一个叫“六”的男子(钟锦)和一个矮胖的男子(钟付江)拿刀威胁党某1上车,刚想离开时党某1的父亲来到予以阻拦,对方拿刀下车威胁,并要求党某1在一小时内拿钱过来,其见双方在现场僵持着便离开了。其于案发的前一晚在石井自然村村口参与了赌博,当时是“六”和一个高瘦的男子(钟某)坐庄,庄家输没钱后就离开了,党某1赢了大概一万元。经其辨认,钟锦、钟进才是案发当日在成均镇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殴打并敲诈勒索党某1的人。6、证人阮某1、林某2、阮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三人均证实其于案发前一晚在石井自然村村口参与赌博,当晚由两名陌生男子坐庄,两名男子把钱输完后大家就散了。经阮某1辨认,钟锦、钟进才是案发前一晚在成均镇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赌博时坐庄的两名男子。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福绵区成均镇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的路边。8、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钟锦驾驶的桂K×××××号汽车内搜查、提取了案发当日党某1写给钟锦的借条,该借条已由钟锦指认。9、党某1受伤的照片及疾病证明,证实2017年3月2日经福绵区人民医院确诊,党某1头部软组织挫伤。10、被告人钟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的前一日晚上9点多时其和钟进才到成均镇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和石井村的人赌博,其和钟某两人坐庄,两个多小时后其两人就输完了五六万元,当晚党某1赢的钱最多。之后其两人发现用于赌博的扑克牌被人作了记号,便决定于第二天到。在案发当日,其和钟进才、钟付江三人一起到了石井自然村村口,其把骑摩托车路过的党某1叫停,并质问党某1是否在赌博时出千。党某1说不知道怎么回事,钟付江扇了两巴掌党某1。党某1被打后同意退回他赢得的钱,但其一方要求党某1退回其和钟某所输的六万元,党某1不同意给六万元,其和钟付江便拿刀威胁党某1上车。上车后党某1的父亲过来想阻拦,其和钟付江又拿刀下车与党某1的父亲对峙。经过一番谈判,党某1拿了一万元现金给钟某,其要求党某1写下一张一万二千元的借条,钟某也叫党某1写下一张借条。经其辨认,钟付江、钟进才是案发当日在成均镇甘冲村石井自然村村口路边参与拦下党某1并带党某1上车要钱的男子。11、被告人钟付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钟某叫其一同去找一个人,上车后钟某说要去找一个赌博出千的人要钱,之后三人一同到了成均镇的一条村里。停车后不久有一名男子骑摩托车路过,钟锦拦停该男子并要求该男子把昨晚赢的钱拿回来,该男子不同意,钟锦打了该男子几巴掌,其也打了该男子两巴掌,其一方三人把该男子推拉上车。接着该男子的父亲想解救该男子,钟锦和其拿刀过去威胁该男子的父亲,双方谈判了两个多小时后,该男子回家拿了一叠现金交给钟某,其还看到钟锦、钟某和那名男子在汽车尾箱旁边写东西,之后其才知道钟某收的现金是一万元,钟锦叫那名男子写了张一万二千元的借条。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锦、钟付江的身份情况。13、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7日在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韦福村路口将钟锦抓获;于2017年4月8日在玉林市玉州区将钟付江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钟锦曾因犯绑架罪于2005年8月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3年8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05)玉区法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2013)英狱释字第218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锦、钟付江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党某1的经济损失二千元,党某1对钟锦、钟付江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赔偿责任。该事实有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本院对党某1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锦、钟付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锦、钟付江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锦、钟付江已着手实施犯罪,敲诈勒索人民币七万二千元,实际获得人民币一万元,属因意志以外原因大部分未得逞,犯罪数额中的六万二千元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钟锦、钟付江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锦、钟付江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全案考量,钟付江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的提出者及敲诈勒索行为的受益者,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锦、钟付江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锦、钟付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锦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钟锦与同案人钟某在赌博输钱后共同决定找参赌人员要回所输的钱,属犯意的提出者,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其积极参与,胁迫被害人写下欠条,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赌博引起,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对钟锦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赌博系违法行为,不能因输钱而采取敲诈勒索的方式索回钱财,无证据证实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钟锦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于法无据,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锦属部分未遂,其罪责小于未归案的同案人,案发后钟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钟锦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钟锦、钟付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钟付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江一扬人民陪审员  陈伟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倩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十一条第一款: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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