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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褚艳红与刘立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艳红,刘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165号申请人:褚艳红,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刘立忠,男,1962年7月16日,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褚艳红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立忠价值14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褚艳红提供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艳红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褚艳红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火车站支行价值为14000元的银行存款。其次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立忠价值14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60元,由申请人褚艳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