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崔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崔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1091号原告杨某,男,****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青岛市**区**街道**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事纠纷调解员),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崔某,男,****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被告父亲),男,****年*月**日出生。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代某某位于青岛市**路**号*单元***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丧葬费*****元的遗产;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均系被继承人代某某的儿子,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去世,其留有青岛市**路**号*单元***户房屋及丧葬费*****元的遗产,该遗产应由原被告继承,被告想将上述财产据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崔某辩称,:同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也同意对丧葬费进行分割。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青岛市公安局登州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杨某系代某某之子;2、青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代某某于****年*月**日死亡;3、青岛市房产局档案材料一宗,证明青岛市**路**号*单元***户房屋系代某某的个人财产;4、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均系代某某的儿子,原告系长子,被告系次子。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事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因购买墓地及房屋如何分割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青岛市**区**路**号*单元***户房屋系被继承人代某某个人财产,生前未立遗嘱,其死亡后应按照法律规定,由第一循序继承人即原被告依法继承。原、被告均同意依法分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要求分割被继承人代某某丧葬费,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房屋产权由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按份共有,原告杨某、被告崔某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5715元,减半收取2857.5元,原、被告各负担142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德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玺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