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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316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被告:曹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