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牟杭波、吕梦微等与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杭波,吕梦微,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487号原告:牟杭波,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吕梦微,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1299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原告牟杭波、吕梦微与被告嵊州市德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牟杭波、吕梦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杭波、吕梦微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吕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