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陈其峰、陆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903执1341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陈其峰、陆优娜: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其峰、陆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其峰、陆优娜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蒲湾南路1号楼706室不动产,得拍卖款52万元。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到本院领取了执行款383069.12元,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受理费3369元、执行费5150元由本院直接收讫。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