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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拘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何引强申请执行张应波、孔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云0129拘17号被拘留人:张应波,男,汉族,1979年4月9日生,住址:寻甸县功山镇甸头村委会新学校25号被拘留人张应波在何引强申请执行张应波、孔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应波拘留15日,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请予看管。批准人:填发人:××××年××月××日本所已于年月日时对予以看管。昆明市拘留所二0年月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云0129拘17号昆明市拘留所:被拘留人:张应波,男,汉族,1979年4月9日生,住址:寻甸县功山镇甸头村委会新学校25号被拘留人张应波在何引强申请执行张应波、孔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应波拘留15日,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请予看管。年月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云0129拘17号被拘留人:张应波,男,汉族,1979年4月9日生,住址:寻甸县功山镇甸头村委会新学校25号被拘留人张应波在何引强申请执行张应波、孔外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应波拘留15日,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7年月日止,请予看管。如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年月日注:此联送被拘留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