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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伊川县凤山粮油面业有限公司与伊川县强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胡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凤山粮油面业有限公司,伊川县强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胡小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419号原告:伊川县凤山粮油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120007621(2-2)。法定代表人:许宾宾。委托代理人:张占卿,女,1955年7月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伊川县强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温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0329571030473Q。负责人:胡晓坡。被告:胡小民,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川县凤山粮油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县强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胡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川县凤山粮油面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经法院支持调解,被告已将案件款交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伊川县强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胡小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凤山粮油面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川县强达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胡小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伊川县凤山粮油面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佳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