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江殿军与罗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殿军,罗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江殿军,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罗欣,女,1980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殿军与被执行人罗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欣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江殿军劳务费6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获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清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