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荣洁、肖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荣洁,肖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洁,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志,湖北省宜城市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捷,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上诉人刘荣洁因与被上诉人肖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刘荣洁依据诉争《收据》主张肖捷返还其支付的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店面经营权和所有权的转让对价,该诉请实际包含如何认定彩票代销权的转让效力问题。应进一步查清诉争合同履行中各方的实际获利或损失,以及诉争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经营权的现状等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审查诉争合同效力,正确区分各方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荣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佼莉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全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