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张正川、肖白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正川,肖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55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欧立。被执行人:张正川,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肖白梅,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盛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正川、肖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5897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据(2016)川0116民初52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正川、肖白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