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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与李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李华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741号原告: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富民鞋业皮具城B区***号铺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602741302。经营者:陈菊,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李华南,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北流县,原告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与被告李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紫茵谢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