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与李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李华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1741号原告: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富民鞋业皮具城B区***号铺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1900602741302。经营者:陈菊,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瑶,广东杰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李华南,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玉林市北流县,原告东莞市虎门信拓鞋店与被告李华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紫茵谢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