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徐跃增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257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跃增,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人马雨奎,男,满族,住海城市孤山镇。被告人张锡龙,男,满族,住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人焦卓邦,男,汉族,住海城市岔沟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桐、肖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徐跃增通过马雨奎介绍,将自家死因不明的两头死牛,以20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锡龙,张锡龙在明知该牛是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将死牛进行分割、剃肉后,同被告人焦卓邦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给岫岩县大房身居民、海城市岔沟镇居民食用,并从中获利。经岫岩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根据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偏岭派出所、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食药侦大队案件提供的信息,结合现场勘验,此份牛肉谓死因不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的供述,证人贾某某、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徐跃增、马雨奎、张锡龙、焦卓邦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跃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雨奎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锡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焦卓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徐跃增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马雨奎非法所得5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锡龙非法所得9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焦卓邦非法所得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