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行审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西和县长道镇龙八砂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西和县长道镇龙八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5行审45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西和县长道镇龙八砂厂负责人:刘海峰,男,汉族,现年40岁,中专文化,住西和县长道镇龙八村。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资罚【201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西和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海峰在长道镇龙八村非法占用土地的的行为以西国土资罚【201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处罚,内容是,1、对非法占用的2.3亩(150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5000元;2、恢复土地原貌。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并于2016年10月14日送达当事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当到2017年4月29日至,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没有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6】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向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被申请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途径,明显违法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罚【2016】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杨朝辉审判员何莲蓉审判员王文义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董英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