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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艳艳与许昌市盛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艳,许昌市盛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436号原告:李艳艳,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盛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北环路民营科技园区万通汽贸城。法定代表人:李红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潜,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艳诉被告许昌市盛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艳艳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永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