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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4606王秋宝与柳小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宝,柳小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606号原告:王秋宝,男,196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小涛,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素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原告王秋宝与被告柳小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宝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