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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文伍与刘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伍,刘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168号原告:杨文伍,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刘娇君,女,成年,汉族,住中牟县贸易区。原告杨文伍与被告刘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文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伍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杨文伍负担。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