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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仲从芹与冯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从芹,冯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814号原告:仲从芹,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冯建国,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从芹与被告冯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从芹撤诉。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久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