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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林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林木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4800号原告: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321607室。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宇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木,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谭卫民,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彤彤,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开始从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爱拍”)处借用并运营语音软件YY的直播频道,频道号666。666频道由广州爱拍注册并绑定了被告的银行卡作为频道收益提现收款账号,因此666频道的运营收益,一直由原告在直播网站后台申请提现后,YY软件运营公司把钱汇入被告账号,被告收到后再汇入原告财务陈某的账号。在上述汇款过程中,原告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被告,被告再进行汇款。由于频道提现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会存在一定的差额,因此被告的汇款均以实际到账为准。666频道的汇款情况及对应收益情况如下:2014年9月12日林木汇125040.67元,9月16日汇1942.99元,共126983.66元,对应2014年8月收益;2014年10月13日林木汇207847.16元,对应2014年9月收益;2014年11月18日林木汇119552.02元,对应2014年10月收益;2014年12月18日林木汇105810.16元,对应2014年11月收益;2015年1月21日林木汇378625.42元,对应2014年12月收益;2015年2月14日林木汇124783元,对应2015年1月收益;2015年4月10日林木汇两笔114083.1元,170941.82元,对应2015年2月、3月收益;2015年6月16日林木汇224383.64元,216425.6元,对应2015年4、5月收益;2015年8月4日林木汇274843.78元,对应2015年6月收益。2015年7月收益503253元,原告已于2015年8月7日提现,并于8月10日通知被告汇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汇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一直不肯归还。经原告律师发函催收,被告于2017年3月8日回函,仍然拒不汇款给原告。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2015年7、8、9三个月收益473057.82元(包括2015年8月11日汇入的216992.42元,文字摘要YY7月费用;2015年9月10日汇入147893.02元,文字摘要YY8月费用;2015年10月10日汇入108172.38元,文字摘要YY9月费用)。2、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从2015年8月10日计算到被告还清上述款项。3、被告承担受理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语音软件YY的直播频道(频道号666),是被告在广州爱拍任职期间,广州爱拍用被告的个人身份申请注册的一个直播频道,并由广州爱拍使用,被告并未授权广州爱拍转借给第三方使用。被告在广州爱拍任职期间,即便在2015年4月离职后一直都是按照广州爱拍的相关人员的要求将该直播频道所涉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汇至其指定账户,与原告方无关。被告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曾与广州爱拍就该直播频道的使用权属进行协商,提出了变更或注销的请求,但广州爱拍迟迟未进行变更或注销,且仍继续使用相关账号。直至2015年7月,广州爱拍采用非法手段擅自处理与本案类似的淘宝账号事件发生后,被告为规避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及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特別要求广州爱拍:1、立刻停止使用相关账号;2、在未完成被告任职期间使用其个人身份注册的YY语音软件直播频道-666频道及淘宝账号等的注销/变更并就被告离职后广州爱拍仍继续使用666频道和淘宝账号等进行营利性运营的行为提出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前,所涉款项将暂停汇出。经长达数月的多次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广州爱拍一直未与被告联系。被告从没收到原告要求支付款项的通知。2017年2月22日,广州爱拍通过原告代理人车宇君向被告发来律师函,以被告涉嫌职务侵占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所涉款项的权利,对此,被告予以积极回应并留下联络方式。但该代理律师此后未通过任何方式与被告联系。现在却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法提出“曾以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发过律师函”的虚构事实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不确认原告诉请主张的几笔款是经营YY频道的收入,不确认是原告在经营。汇入的款项从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转入、还有一笔是广州纬力劳动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转入,无法证明是经营YY频道的收入。爱拍公司向被告主张这几笔款项的归属,要求被告返还。因为存在争议,双方一直在协商,最后还没有达到最后意见。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对此款项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本院调查。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回复的林木6225…9229账号的交易明细载:2015年8月11日汇入的216992.42元,文字摘要YY7月费用,对方客户名称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2015年9月10日汇入147893.02元,文字摘要YY8月费用,对方客户名称广州纬力劳动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0日汇入108172.38元,文字摘要YY9月费用,对方客户名称广州纬力劳动力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不确认上述款项是经营YY频道的收入,不确认是原告在经营;上述账号是在被告注册YY频道时绑定的账号,注册时被告在爱拍公司任职,所以同意爱拍公司进行使用,相关的收益也可以由爱拍公司享有,该频道运营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2015年被告从爱拍公司离职,就提出YY频道运营的相关事项,包括权属进行协商,至今没有协商一致。原告表示YY频道之前的收入也是收到从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的汇入款,之后转给陈某;原告在后台利用YY666帐号和密码登录后可以选择提现,提现后YY公司的运营款扣除税费后汇入绑定被告的帐号,财务上YY公司如何操作不清楚;YY频道主要收入是观众进行虚拟货币物品的消费,在充值平台现金购买货币,充值流程比较复杂,充值的金额充到哪里不清楚;YY频道的所有权不是被告,被告也不是频道的注册人,频道的注册人是爱拍公司前员工董某男,绑定的是爱拍公司员工林某龙的手机号,为了取现才使用被告的帐户,被告主张由其注册并且所有不是事实。原告没有提供频道是前员工董某男注册的证据。被告确认2014年8月—2015年6月YY频道的营运收入由被告汇给陈某,但并非汇给原告的员工陈某,被告的汇款是按照爱拍公司的指令,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提交的《辞职申请》载:本人由于个人原因,申请离职。预计离职日期为2015年4月,且本人保证在离职后决不泄露任何与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关的商业秘密。申请人林木。《离职登记表》载,被告离职时间2015年4月18日。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提交的《律师函》载:林木,本律师受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风声计算机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阁下拒不归还公司钱款一事,特向阁下致函。据爱拍公司主张:阁下在爱拍公司任职时,曾代公司收取YY666频道的收益,并按公司指示进行相关的款项汇款工作。在阁下于2015年4月离职时,阁下未按公司要求将2015年7、8两个月的666频道收益汇出,也未归还公司,涉及的金额高达503253元。本律师认为:频道的收益属于公司所有,该收益款属于公司的财产,阁下基于职务之便,帮公司收取相关收益,有汇款记录、公司内部邮件等证据证明,法律关系清晰,证据确凿。阁下的代收行为不影响该收益的所有权性质,阁下应按公司要求归还或汇出相关款项。如阁下占有该笔款项不予归还,法律上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如经公司要求后拒不归还,将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因此,本律师现受爱拍公司及风声公司委托,正式向阁下提出以下要求:请阁下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向爱拍公司归还相关款项。该函有“车宇君”签名,日期2017年2月22日。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交的回复载:车先生,贵方“律师函”(签字日期:2017年2月22日)收悉。如果贵方能代表你的委托人解决你在函件中所言“收益”事宜,请深入了解事实,对本人在2015年10月及之前提出的各项内容予以明确回复并提出妥善处理意见后,通过以下方式与本人联系协商各相关事宜之后续了局方案。林木,2017年3月8日。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为证明666频道在2014年5月—2015年9月期间借给原告营运,营运收益也是由原告申请提现,YY公司打到被告账户中,被告再将钱汇给原告的财务陈某,陈某2在爱拍公司任副总经理,是林木的上司。提交了爱拍公司《证明》,载:兹证明ID号码为666的YY频道(下称666频道)的频道所有人账号及密码由本公司控制。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666频道由我司借给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运营,该期间的运营收益,是由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站后台申请提现后,YY软件运营公司把款项汇入绑定的取款账户。由于当时YY软件运营公司只接受个人账户,不接受公司账户,因此我司绑定了我司前员工林木的招商银行账号(账号:6225…9229)作为收款账户,林木收到后再汇入北京黑石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指定的陈某账号。另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陈某2先生在我司任副总经理职务,是林木的管理上司。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涉案频道的注册人是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董某男,为了取现才使用被告的账户;原告主张2014年5月开始从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处借用并运营语音软件YY的直播频道,原告应举证证明涉案频道是前员工董某男注册,并举证证明涉案频道所有权及收益属于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原告就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将涉案频道2015年7-9月收益予以返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83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国钊人民陪审员  何正珍人民陪审员  李振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窦若婷贾东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