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威海丽晴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张灵波、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威海丽晴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张灵波,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威海丽晴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灵波,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火炬南路。被执行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威海丽晴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张灵波、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威海丽晴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灵波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7)鲁1002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