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春林与韩进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林,韩进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481号原告:赵春林,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宣化县,现住宣化县。银礼,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被告:韩进李,男,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赵春林与王银礼、韩进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春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春林负担。审 判 长  汤 俊审 判 员  古晓爱代理审判员  温 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喆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