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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赵峰、刘润明、唱秀君、于建东、宋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赵峰,王秀珍,刘润明,唱秀君,于建东,宋佐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7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洪生,行长。委托代理人谭欣,系银行职工。被告赵峰,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王秀珍,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刘润明,男,1971年6���25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唱秀君,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于建东,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宋佐平,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赵峰、刘润明、唱秀君、于建东、宋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