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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兴见与被执行人白水县高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见,白水县高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78号申请人林兴见,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高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诸海燕,女,汉族申请人林兴见与被执行人白水县高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白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第50号裁决书及(2016)陕0527执8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486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2015)第5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