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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民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宋景峰,林贵坤,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骏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聚集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建民,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灞陵路吴庄社区*楼。负责人:刘杰,公司经理。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怀喜、马江丛,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景峰,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贵坤,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邙山路食品批发市场D区。法定代表人:马国跃,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彪,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市骏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空冢郭村。法定代表人:王新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新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上诉人宋景峰、林贵坤、上诉人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骏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丛、上诉人宋景峰、林贵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上诉人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彪、被上诉人漯河市骏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新科、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1**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0元、上诉人宋景峰、林贵坤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0元、上诉人漯河市运跃置业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0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