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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4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程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紫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并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执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