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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敏与高军、姚海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无业,高军,姚海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48号原告:张敏无业。被告:高军,44岁,职工。被告:姚海翠,无业。原告张敏诉被告高军、姚海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