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敏与高军、姚海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无业,高军,姚海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948号原告:张敏无业。被告:高军,44岁,职工。被告:姚海翠,无业。原告张敏诉被告高军、姚海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荣筱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