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诚盟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清河县华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诚盟装备有限公司,河北省清河县华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595号原告江苏诚盟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聚龙路10号。法定代表人马宏,董事长。被告河北省清河县华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清河县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张禄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清河县华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诚盟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