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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军与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何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6855号原告:李军,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何明,男,回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李军与被告何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3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2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15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未能给付。何明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开始,李军在何明处打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是:扫雪3000元,看院每月2000元,烧锅炉是24000元。何明自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一直没有为李军支付工资,累计拖欠323000元。2015年3月1日何明给李军出具欠据一枚。本院认为,何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李军在何明处打工,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李军作为劳务的提供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何明为李军出具的欠据明确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何明拖欠李军劳务费事实清楚,现李军要求何明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务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何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军工资款32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0元及邮寄费112元由何明负担,返还李军307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竞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