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6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天旭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天旭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527号申请人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旭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天旭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6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土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存款信息,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