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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熊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熊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1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7)鄂092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田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晓春审判员  丁福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