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春雨与吉林市居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雨,吉林市居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270号原告:刘春雨,男,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相慧,男,汉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吉林市居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王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雨诉被告吉林市居上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雨以因证据不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春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