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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永昕与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昕,李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3民初1315号原告:李永昕。被告:李永强。原告李永昕与被告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永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4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被告不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永昕提供的李永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李永强。经本院向李永昕告知,李永昕仍不能提供李永强的有效联系方式和查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李永昕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石福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梁云书记员赵颖 来源:百度“”